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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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2  車站


6  調度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 engineering

CJJ/T 15-2011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1182號

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工程設計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原行業標準《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CJJ 15—87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1年11月22日

前 言


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5]84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的先進標準,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在原行業標準《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CJJ 15—87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主要技術內容:1總則;2車站;3停車場;4保養場;5修理廠;6調度中心。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
1 新增公共交通樞紐站和調度中心的設計;
2 對站、場、廠設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進行了細化;
3 對停車場總用地規模等概念不清和已過時指標進行了重新界定和調整;
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場、廠電動汽車、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設等;
5 刪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內容。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武漢市交通科學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交武漢市交通科學研究所(地址:武漢市發展大道409號五洲大廈A座6樓;郵政編碼:430015)。
本規范主編單位:武漢市交通科學研究所
本規范參編單位:重慶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廣州市交通站場建設管理中心公交站場管理公司 武漢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處 武漢市輪渡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志強 王有元 夏 涌 霍 斌 杜逸純 劉依群 王爾義 張 銘 劉 俊 王定堅 段慶秋 楊云海 蔡振輝 胡惠民 張江路 朱義祥 張四九 胡支元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林 正 黃志耀 李成玉 童榮華 胡天羽 林 群 趙 杰 崔新書

1 總 則

1.0.1 為使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等設施與城市發展相適應,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技術先進、經濟適用,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安全高效運營,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的站、場、廠的工程設計。

1.0.3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

1.0.4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的設計應有利于保障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暢通和安全,節約資源和用地。在需設置公共交通設施的用地緊張地帶,宜以立體布置為主,并可進行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

1.0.5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應與城市軌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對外交通系統進行一體化設計。

1.0.6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場、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車 站

2.1 首 末 站

2.1.1 首末站應與舊城改造、新區開發、交通樞紐規劃相結合,并應與公路長途客運站、火車站、客運碼頭、航空港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相銜接。

2.1.2 首末站的設置應根據綜合交通體系的道路網系統和用地布局,并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首末站應選擇在緊靠客流集散點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側;
2 首末站應臨近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走廊,且應便于與其他客運交通方式換乘;
3 首末站宜設置在居住區、商業區或文體中心等主要客流集散點附近;
4 在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客運站、大型商業區、分區中心、公園、體育館、劇院等活動集聚地多種交通方式的銜接點上,宜設置多條線路共用的首末站;
5 長途客運站、火車站、客運碼頭主要出入口100m范圍內應設公共交通首末站;
6 0.7萬人~3萬人的居住小區宜設置首末站,3萬人以上的居住區應設置首末站;
7 在設置無軌電車的首末站時,應根據電力供應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將首末站設置在靠近整流站的地方。

2.1.3 首末站的規模應按線路所配運營的車輛總數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線路所配運營車輛的總數宜考慮線路的發展需要;
2 每輛標準車首末站用地面積應按100m2~120m2計算;其中回車道、行車道和候車亭用地應按每輛標準車20m2計算;辦公用地含管理、調度、監控及職工休息、餐飲等,應按每輛標準車2m2~3m2計算;停車坪用地不應小于每輛標準車58m2;綠化用地不宜小于用地面積的20%。用地狹長或高低錯落等情況下,首末站用地面積應乘以1.5倍以上的用地系數;
3 當首站不用作夜間停車時,用地面積應按該線路全部運營車輛的60%計算;當首站用作夜間停車時。用地面積應按該線路全部運營車輛計算。首站辦公用地面積不宜小于35m2;
4 末站用地面積應按線路全部運營車輛的20%計算。末站辦公用地面積不宜小于20m2;
5 當環線線路首末站共用時,其用地應按本條3、4款合并計算,辦公用地面積不宜小于40m2;
6 首末站用地不宜小于1000m2。

2.1.4 對有存車換乘需求的首末站,應另外增加自行車、摩托車、小汽車的存車用地面積。

2.1.5 當首末站建有加油、加氣設施時,其用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要求另行核算面積后加入首末站總用地面積中。

2.1.6 在設置無軌電車的首末站時,用地面積應乘以1.2的系數,并應同時考慮車輛轉彎時的偏線距和架設觸線網的可能性。無軌電車首末站的折返能力,應與線路的通過能力相匹配;兩條及兩條線路以上無軌電車共用一對架空觸線的路段,應使其發車頻率與車站通過能力、交叉口架空觸線的通過能力相協調。無軌電車整流站的規模應根據其所服務的車輛型號和車數確定。整流站的服務半徑宜為1.0km~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積不應大于100m2。

2.1.7 首末站設施應符合表2.1.7的要求。

                          表2.1.7首末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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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應有的設施,“○”表示可選擇的設施,“一”表示不設的設施。

2.1.8 首末站站內應按最大運營車輛的回轉軌跡設置回車道,且道寬不應小于7m。

2.1.9 遠離停車場、保養場或有較大早班客運需求的首末站應建供夜間停車的停車坪,停車坪內應有明顯的車位標志、行駛方向標志及其他運營標志。停車坪的坡度宜為0.3%~0.5%。

2.1.10 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應分隔開,且必須設置明顯的標志。出入口寬度應為7.5~10m。當站外道路的車行道寬度小于14m時,進出口寬度應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線兩側各60°范圍內,應能目測到站內或站外的車輛和行人。

2.1.11 首站應建候車亭,候車亭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候車亭設施必須防雨、抗震、防風、防雷;
2 候車亭內應設置夜間照明裝置;
3 候車亭高度不宜低于2.5m,候車亭頂棚寬度不宜小于1.5m,且與站臺邊線豎向縮進距離不應小于0.25m;
4 候車亭的建筑式樣、材料、顏色等可根據本地的建筑特點和特定環境特征設計,宜實用與外形美相結合。

2.1.12 站臺長度不宜小于35m,寬度不宜小于2m,且應高出地面0.20m。首站站臺應適量設置座椅。

2.1. 13 首末站應在明顯的位置設置站牌標志和發車顯示裝置。站牌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公共交通標志 第3部分:公共汽電車站牌和路牌》GB/T 5845.3的規定執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普通站牌底邊距地面不應小于1700mm;集合站牌最上面單元站牌的頂邊距地面的距離不應大于2200mm,最下面單元站牌的底邊距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400mm。
2 在站臺設置站牌應符合站臺的限界要求。在路邊設置的站牌時,牌面應與車行道垂直,其側邊距路沿石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牌面面向車行道的站牌,其牌面距路沿石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

2.1.14 首站可設置候車廊,廊長宜為15m~20m。候車廊的隔離護欄應采用不易變形、防腐蝕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離護欄與站臺邊線凈距不得小于0.25m。

2.1.15 首末站停車區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結構,當采用瀝青混凝土路面結構時,應作抗車轍增強處理。候車區宜設提示盲道和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2.1.16 首末站加油、加氣合建站時,加油、加氣站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的規定執行。

2.1.17 電動汽車首末站應設置充電設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 電動車輛交流/直流充電機(站)》GB/T 18487.3的規定。

2.1.18 首末站的照明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 45的規定。

2.2 中 途 站

2.2.1 中途站應設置在公共交通線路沿途所經過的客流集散點處,并宜與人行過街設施、其他交通方式銜接。

2.2.2 中途站應沿街布置,站址宜選在能按要求完成運營車輛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車三項主要功能的地方。

2.2.3 在路段上設置中途站時,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對置設站,應在車輛前進方向迎面錯開30m。

2.2.4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體交叉口上設置的車站,換乘距離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郊區站點與平交口的距離,一級公路宜設在160m以外,二級及以下公路宜設在110m以外。
2.2.5 幾條公交線路重復經過同一路段時,其中途站宜合并設置。站的通行能力應與各條線路最大發車頻率的總和相適應。中途站共站線路條數不宜超過6條或高峰小時最大通過車數不宜超過80輛,超過該規模時,宜分設車站。分設車站的距離不宜超過50m。當電、汽車并站時,應分設車站,其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5m。具備條件的車站應增加車輛停靠通道。

2.2.6 中途站的站距宜為500m~800m。市中心區站距宜選擇下限值;城市邊緣地區和郊區的站距宜選擇上限值。

2.2.7 中途站候車亭、站臺、站牌及候車廊的設計應按本規范第2.1.11條~第2.1.14條的規定執行。客流較少的街道上設置中途站時,應適當縮短候車廊,且廊長不宜小于5m,也可不設候車廊。
2.2.8 中途站宜設置停靠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線路行車間隔在3min以上時,停靠區長度宜為30m;線路行車間隔在3min以內時,停靠區長度宜為50m。若多線共站,停靠區長度宜為70m;
2 在中小城市,停靠區的長度可按所停主要車輛類型確定。通過該站的車型在兩種以上時,應按最大一種車型的車長加安全間距計算停靠區的長度;
3 停靠區寬度不應小于3m。

2.2.9 中途站宜采用港灣式車站,快速路和主干路應采用港灣式車站,港灣式車站沿路緣向人行道側呈等腰梯形狀的凹進不應小于3m,長度應按本規程第2.2.8條計算。機動車應與非機動車隔離。

2.2.10 在車行道寬度為10m以下的道路上設置中途站時,宜建避車道。

2.2.11 中途站停車區、候車區應符合本規范第2.1.15條的規定。

2.2.12 中途站設施應符合表2.2.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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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樞 紐 站

2.3.1 多條道路公共交通線路共用首末站時應設置樞紐站,樞紐站可按到達和始發線路條數分類,2條~4條線為小型樞紐站,5條~7條線為中型樞紐站,8條線以上為大型樞紐站,多種交通方式之間換乘為綜合樞紐站。

2.3.2 樞紐站設計應堅持人車分流、方便換乘、節約資源的基本原則。宜采用集中布置,統籌物理空間、信息服務和交通組織的一體化設計,且應與城市道路系統、軌道交通和對外交通有通暢便捷的通道連接。

2.3.3 樞紐站進出車道應分離,車輛宜右進右出。站內宜按停車區、小修區、發車區等功能分區設置,分區之間應有明顯的標志和安全通道,回車道寬度不宜小于9m。

2.3.4 發車區不宜少于4個始發站,候車亭、站臺、站牌、候車廊的設計應按本規范第2.1.11條~第2.1.14條的規定執行。

2.3.5 換乘人行通道設施建設根據需要和條件,可選擇平面、架空、地下等設計形式。

2.3.6 樞紐站應設置適量的停車坪,其規模應根據用地條件確定。具備條件的,除應按本規范首末站用地標準計算外,還宜增加設置與換乘基本匹配的小汽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用地。不具備條件的,停車坪應按每條線路2輛運營車輛折成標臺后乘以200m2累計計算。

2.3.7 大型樞紐站和綜合樞紐站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共信息導向系統,條件許可時宜建電子信息顯示服務系統。公共信息導向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第4部分:公共交通車站》GB/T 15566.4的規定。

2.3.8 當電、汽車共用樞紐站時,還應布置電車的避讓線網和越車通道。

2.3.9 辦公用地應根據樞紐站規模確定。小型樞紐站不宜小于45m2;中型樞紐站不宜小于90m2;大型樞紐站和綜合樞紐站不宜小于120m2。

2.3.10 綠化用地應結合綠化建設進行生態化設計,面積不宜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0%。

2.3.11 樞紐站的設施應符合表2.3.1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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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租汽車營業站

2.4.1 在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公路客運站等對外交通樞紐和醫院、大型賓館、商業中心、文化娛樂和游覽活動中心、大型居住區及市內交通樞紐等地方應設置出租汽車營業站或候客點、停靠點,并應根據出租車方式乘客流量的需求確定用地規模。

2.4.2 營業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站應配套相應的服務設施,服務設施可包括營業室、司機休息室、餐飲間、衛生間等;
2 營業站用地宜按每輛車占地不小于32m2計算。其中,停車場用地不宜小于每輛車26m2;
3 營業站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輛車6m2;
4 營業站的建筑式樣、色彩、風格應具有出租汽車行業特點。

2.4.3 當出租汽車采用網點式營業服務時,營業站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km,用地面積宜為250m2~500m2。

2.4.4 出租汽車采用路拋制候客服務時,應在商業繁華地區、對外交通樞紐和人流活動頻繁的集散地附近設置候客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候客點宜設置在具備條件的道路兩側或街頭巷尾;
2 候客點應劃定車位,樹立候客標牌;
3 候客點單向距離不宜大于500m,每個候客點車位設置不宜少于5個。

2.4.5 出租汽車停靠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城市主要干道人流集中路段應設置出租汽車停靠點;
2 停靠點間距宜控制在1km以內;
3 每個停靠點宜設置2個~4個車位。

3 停 車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