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2023年1月3日七屆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式人防工程)和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將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納入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將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納入城市管理體系和公共安全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使用及維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審計、應急管理、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建設、使用、維護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防工程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人防工程規劃應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相互協同,并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統籌用地安排,落實人防工程設施相關配置要求。鼓勵人防工程規劃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合并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與地下交通干線、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業設施等地下建筑的連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連通計劃并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

第七條 ?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貫徹人民防空要求,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和交通綜合樞紐、地下綜合管廊、地下通道等地下重大基礎設施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防護規范及標準要求;

(二)除單建式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獨立開發的城市地下工程,其總建筑面積的30%(含)以上應當符合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規范及標準要求。

第八條 ?城市主城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鎮和人民防空重點設防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海口市、三亞市等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地上總建筑面積的6%;

(二)儋州市、東方市、瓊海市、文昌市等省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為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

(三)其他市縣為地上總建筑面積的4%。

擴建、改建建筑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以上相應比例進行核算。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按照所轄區域城市的規定執行。

人民防空重點設防的城鎮以及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下列建設項目,除國防戰備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礦業、制造業以及電力、熱力、燃氣、水生產和供應業等工業生產廠房及其直接為工業生產活動提供輔助性服務的配套設施,但不包括用于居住、行政辦公、文娛、醫療、食堂以及其他公共活動和生活服務等附屬用房;

(二)物流建筑,包括物流倉儲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但不包括用于居住、行政辦公、文娛、醫療、食堂以及其他公共活動和生活服務等附屬用房;

(三)單獨立項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站、變配電房(站)、開閉所、區域機房、燃氣站、供水站、公共廁所、污水處理站、水泵房、垃圾處理設施等;

(四)特殊建筑物,包括老舊居民樓加裝電梯、獨立車棚等;

(五)臨時建筑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積的改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