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6號)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屆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覃偉中

  2022年9月9日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營造安全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具有戶外可視性且面向公共空間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的設施,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等市政設施或者建(構)筑物,設置的指示牌、展示牌、道閘、霓虹燈、發光字體設施、景觀照明、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戶外招牌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公交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建筑工地圍墻(檔)、公共交通車輛車身等設置的廣告設施;

  (三)以布幅、充氣設施等設置的廣告設施;

  (四)多功能智能桿或者其他新型戶外廣告設施。

  前款第一項所稱戶外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在其登記注冊地址以及經營場所的用地權屬范圍設置的,對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樓門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樓宇標識、機構名稱標識(牌匾、銜牌)等形式。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原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品質原則,戶外廣告設施的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應當與城市空間的整體景觀相協調,鼓勵創意設計、提高戶外廣告設施品質,提升市容環境景觀水平;

  (三)綠色原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采用低碳、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統籌管理,指導、監督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稱區主管部門)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審批、備案等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轄區戶外廣告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審批、一樓門楣招牌的備案,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監管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住房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范圍負責所監管工地圍墻廣告設施及其施工安全監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交候車亭廣告設施及其施工安全監管,和利用公交車車身設置的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戶外廣告設施信息管理系統,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統籌管理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期限、數量、規格、結構、面積等信息和相關執法情況,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戶外廣告設施審批申請、備案辦理、信息查詢和違法違規設置行為舉報等線上辦理服務,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業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指引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從嚴總量控制、布局科學合理”原則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在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編制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區級專項規劃)和重要片區、主要路段的詳細設計,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級專項規劃和重要片區、主要路段的詳細設計應當在報送審批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以下簡稱設置指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不得在下列建(構)筑物、場地、空間設置戶外廣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