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7 年 第 5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17年3月7日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以下簡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服務提供、運營管理、設施設備維護、安全保障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運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保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以及加油(氣)站、電車觸線網、整流站和電動公交車充電設施等相關設施。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落實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用地供給、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優先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鼓勵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七條 國家鼓勵推廣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設,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服務和管理方面的應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發展和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修改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

編制、修改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應當科學設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場站布局、換乘樞紐和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注重城市公共汽電車與其他出行方式的銜接和協調,并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和社會公眾出行需求,科學論證、適時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和站點,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

第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對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以及規模居住區、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工業園區等大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制定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科學設置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通行信號系統、港灣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社會公眾出行調查,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收集、分析社會公眾出行時間、方式、頻率、空間分布等信息,作為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線網的依據。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站點進行統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換乘。


第三章 運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