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駐馬店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已由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8月31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18日

  

  

駐馬店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2022年8月31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升服務水平,維護乘客、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運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公共汽車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充(換)電站等相關設施。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綠色環保、安全便捷、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在國土空間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道路通行、安全防范、資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審計、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經批準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的用地范圍、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或者出讓方式供給。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以及空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在確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其收益應當用于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大型商業網點、旅游景點、大型住宅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工程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規劃配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配套建設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次干路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修建公交港灣式停靠站。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設置的公共汽車客運站臺,應當配套電力、網絡通訊等設施,并符合無障礙要求。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拆除、損毀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