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規范輕軌交通設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實用、節能環保、技術先進,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鋼輪鋼軌鉸接車輛,線路基本采用地面獨立路權或路口平交的半獨立路權方式敷設,或采用高架線路,遇繁華街區及困難地段也可采用地下線路的新建輕軌交通工程的設計。
條文說明1.0.2 根據原建設部2007年6月頒發的《城市公共交通分類標準》CJJ/T 114-2007,城市軌道交通分別包含了地鐵系統、輕軌系統、單軌系統、有軌電車、磁浮系統、自動導向軌道系統和市域快速軌道系統共7個類別,其中輕軌和有軌電車并列屬于這7個類別中的兩個類別。
而在2008年頒布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標準》中,則采用了根據運營規模分類的方式,將城市軌道交通根據運量大小分為高運量、大運量、中運量三個量級、四個類別,其中包含了部分適用于輕軌的內容,并指出有軌電車可參照使用。
由此可見,廣義的輕軌概念.即基于中運量(單向運能為每小時1萬人次~3萬人次)的輕軌系統,實際上包含了小編組高架方式敷設的地鐵系統、單軌系統、直線電機系統、中低速磁浮系統、自動導向系統等多種制式,每種制式的技術特性均有較大的差別,并且已經具有各自的設計規范,不太可能完全融合到一部設計規范中來。
參考國外的信息和資料,“輕軌”詞匯本身來源于國外對傳統有軌電車進行升級后的普遍稱謂(Light Rail Transit——縮寫為LRT),具有中低運能、先進的智能技術、敷設方式靈活、外形美觀、造價較低的特點,并大部分采用低地板鋼輪鋼軌鉸接車輛,在國內普遍稱為“現代有軌電車”。
美國公共交通協會(The American Public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即APTA)對輕軌的定義是:一種相對于重軌而言運能較低的電氣化軌道交通模式,可以使用獨立的路權或與其他交通方式混行路權,是用高站臺或低站臺上下客,使用多節車輛組成的列車或單個車輛。可見,APTA認為LRT也是輕軌的一種形式。
歐洲交通運輸部長會議(European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of Transport,即ECMT)在其1994年出版的報告《輕軌公共交通系統》中,對“輕軌”的定義:輕軌系統是一種軌道運輸方式,其形式從現代有軌電車(Modern Tramway)到運營在專有路權上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統(Rapid Transit System),可以在地下、地面和高架橋上運行。每個形式都可以是該系統的最終形式,但低級別形式須能夠被提升至高一級別的形式。可以看出,ECMT也認為現代有軌電車是輕軌系統的一種形式。
因此,國外對于輕軌的認識,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該系統允許存在不同的路權形式。這一點對于國內普遍認知的現代有軌電車是類似的。而對于國內來說,廣義的輕軌已經包含了多種制式和系統,并且大部分都是全封閉的路權形式,單純再編制此類輕軌系統的設計規范已經沒有實際的意義。因此,本標準定位為適用于使用鋼輪鋼軌鉸接車輛,并允許采用獨立路權和平交路口的半獨立路權方式的輕軌系統。
路權是一種交通系統存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包含道路的通行權、優先權和占有權。輕軌線路的路權管理按照與道路系統的關系,可分為獨立路權和半獨立路權。獨立路權線路為全封閉線路,半獨立路權線路呈地面專用道形式,線路除平交處采用混行方式外,其他均與道路交通具有物理隔離。
1.0.3 輕軌交通線路的功能定位及其工程設計,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并應與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相協調。
條文說明1.0.3 輕軌屬于城市軌道交通的一個種類,但基于其使用的靈活性,輕軌同時具有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雙重屬性。在市區以地面方式沿道路敷設時,會成為改善道路交通結構,強調公交優先,網絡化運營,引導更多出行轉化到公共交通上來的一種手段,體現出高品質骨干公共交通的特征;但在城市中心區以外,輕軌系統可以采用高架形式,快速連接城市的各個分散在外圍的區塊,體現出城市軌道交通的特征。因此,輕軌系統在城市公共交通中往往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所以在規劃設計中,不僅需要與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還需要與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相匹配。
1.0.4 輕軌工程的設計年限應分為初期、近期、遠期三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車后第3年、近期應按建成通車后第10年、遠期應按建成通車后第25年確定。客流預測年限應與設計年限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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