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登記、受理、處理消費維權類投訴、舉報、咨詢101911件。根據投訴商品類別分析,食品類、日用百貨類、交通工具類、家用電器類、房屋及裝修建材類投訴量居前五位。根據投訴性質來看,售后服務類、質量類、合同類、廣告類、價格類投訴量居前五位。投訴中體現的熱點問題多是網購消費、汽車售后服務消費、休閑健身消費、校外培訓類消費、房地產類消費。“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之際,蕪湖市消保委特意發布了2021年消費維權工作報告暨十大案例,很多公司、商家直接被“點名”,給予警示。
\n弋江區良德裝飾經營部、鳩江區良德裝飾經營部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n2021年5月11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省局移交線索,顯示蕪湖市的科勒門店使用了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監控設備。5月12日,市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三大隊執法人員對弋江區良德裝飾經營部(科勒門店)進行現場檢查,但發現該店的監控設備已于“3?15”晚會曝光后第二天全部拆除。執法人員不放過蛛絲馬跡,深挖線索,在該店的電腦內發現了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資料,并當場予以取證留存,隨即前往與該店為同一經營者的鳩江區良德裝飾經營部,但在該店電腦上未發現個人信息資料。執法人員沒有輕易放棄,通過技術手段從電腦“回收站”中恢復了數據,至此,在兩店均現場調取到關鍵證據。經查,兩店的電腦內存有姓名、門牌、電話等個人信息資料共計12707條。上述信息是當事人在外參加活動時取得,目的是詢問潛在客戶是否有購買兩店商品的需求。當事人取得上述信息資料未經消費者同意,且已使用部分信息進行電話營銷。根據規定給予當事人責令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n蕪湖星萬創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發布廣告案
\n2021年6月4日鳩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人材料稱:蕪湖星萬創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的要求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廣告,其受宣傳廣告內容的誤導于2021年3月19日與該公司簽訂《住宅認購書》并支付定金20000元購買了中江苑項目房屋。鳩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人材料后安排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9日前往蕪湖星萬創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潮起中江”售樓部)進行現場檢查,并于同日立案調查,后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進行詢問調查,經查:蕪湖星萬創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最早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中江苑項目部分樓棟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蕪)房預售證第(2020)077號,在此之前作為廣告主在微信公眾號“萬科蕪湖”、“蕪湖大江”上發布《雙強聯袂|中江潮起》(2020年3月20日)等廣告宣傳了該項目。鳩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4500元的行政處罰。
\n經濟技術開發區億家煙酒商店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n2021年1月28日,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經濟技術開發區億家煙酒商店進行監督檢查,在該店內發現“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和“口子窖”等6個品類共27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經查,其中上述“口子窖”商標是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為第3007166號,經商標持有人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產品鑒定報告,證明上述“口子窖”白酒均為假冒其公司產品。上述“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是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為第10497096號,經商標持有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產品鑒定報告,證明上述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白酒均為假冒其公司產品。根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侵權商品、罰款人民幣13548元的行政處罰。
\n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n2021年8月13日,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投訴,稱鏡湖區藍湖郡小區15棟2單元西梯于8月12日下午4點左右突然墜落,且此臺電梯一直存在質量問題。該局接報后,立即開展調查,在調查中發現該小區的維保公司即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維保記錄不全,遂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在查辦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維護保養電梯的過程中,還發現了當事人存在違規開啟電梯的違法行為,即2021年8月12日清晨7:30左右,該單元的東梯也發生了故障。為避免業主當天無電梯可乘坐,當事人公司維保人員根據物業公司的授意,于早上7:55左右重啟使用已因故停用的西梯,致使8月12日當天該部未消除安全隱患的電梯一直帶病運行,至下午3:26分許,該電梯突然發生墜落,所幸案發時轎廂內無人,未導致傷亡事故。又查明,2021年8月12日清晨,15號樓2單元西梯在重啟投入使用后,當事人一直未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情況。最終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90.32元;2、罰款人民幣60000元。
\n安徽麥谷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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