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文件:《江門市城市容貌標準》

解讀文本:《江門市城市容貌標準》



JMBG2022003

江城管〔2022〕12號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

《江門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城市容貌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1月27日


江門市城市容貌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造整潔、美觀的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提高市民的市容維護意識和公共道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城市容貌現狀,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容貌建設應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當地風貌,保持城市環境整潔、美觀。

城市中的建(構)筑物、道路、綠化、公共場所和設施、戶外廣告招牌及標識、城市照明、環境衛生及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現行有關標準本標準,不符合的區域,通過逐步改造達到本標準。

第二章 建(構)筑景觀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講究建筑藝術,注重美觀,建筑造型、裝飾、色調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應保持完好、整潔,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商業區和城市景觀區域的臨街單位、商店門面宜采用透視、美觀的防護設施,已設置的封閉式卷簾門宜逐步調整。

第六條 商鋪無超出門窗外墻占道經營、占道作業、占道堆放雜物;裝卸貨物時應避免阻塞通道,裝卸完即時清運離場。

第七條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圍墻、柵欄或者綠籬內無堆放垃圾和雜物。背街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環境協調。

第八條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所及樓宇之間不得擅自新設架空通訊線、電力線、廣播電視線及其他管線;現有架空管線宜入地埋設,暫未埋設于地下的管線和桿線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無廢棄管線或其他雜物纏繞、懸掛,廢棄桿線等應及時清除。

第九條 屋頂、露臺應保持整潔、美觀,無違章搭建、雜物堆放,無積水、垃圾、枯枝落葉、衛生死角。

第十條 臨街陽臺、窗臺、觀景臺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無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一條不屬于建(構)筑物本體的雨蓬、空調外機、空調架和滴水管、防盜窗(門)等宜統一規范設置,排列整齊、保持整潔、美觀,盡量隱蔽。沿道路兩側建筑物安裝的空調器安裝架底部(安裝架不影響公共通道時可按水平面安裝)距地面的距離應大于2.5米,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條城市雕塑具有江門市城市精神、歷史沿革、文化元素等特點,做到藝術、功能、空間尺度、景觀風貌、工程質量協調統一;建設與管理應避免對交通、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出現雕塑破損、污染等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建筑物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保證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現無障礙設施被毀損、占用等情況;無障礙設施發生毀損的,要及時修復。

第三章城市道路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路面應當保持完好,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的,應當及時修復,修復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觀應與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協調;路面無亂噴畫、亂涂寫、亂張貼。

第十五條主、次干道無占道經營、馬路市場、乞討等行為;無積存垃圾、紙屑、煙蒂、果皮、污水、污物等,無隨意堆放廢棄家具家電、裝修材料等現象。道路臨時作業需要設立警示牌,作業過后應當恢復道路原有樣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