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規定3。0。1。居住區規劃設計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2,應符合所在地氣候特點與環境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3,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綜合開發的原則,4。應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便利的條件和場所。5。應延續城市的歷史文脈。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并與傳統風貌相協調。6,應采用低影響開發的建設方式,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與自然凈化,7,應符合城市設計對公共空間。建筑群體,園林景觀。市政等環境設施的有關控制要求。3,0。2。居住區應選擇在安全,適宜居住的地段進行建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2。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規定,3。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應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3,0。3,居住區規劃設計應統籌考慮居民的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應急防災的安全管控要求。3,0,4,居住區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離內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可分為十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十分鐘生活圈居住區,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及居住街坊四級,其分級控制規模應符合表3,0。4的規定。表3,0,4,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3。0。5。居住區應根據其分級控制規模。對應規劃建設配套設施和公共綠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建居住區,應滿足統籌規劃,同步建設,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舊區可遵循規劃匹配。建設補缺,綜合達標,逐步完善的原則進行改造,3,0,6,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的居住區規劃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3,0。7,居住區應有效組織雨水的收集與排放,并應滿足地表徑流控制。內澇災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資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適度。應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積并留足雨水自然滲透,凈化所需的土壤生態空間。3。0,9。居住區的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有關規定,居住區的豎向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規范,CJJ。83的有關規定,3,0,10。居住區所屬的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氣候區劃標準。GB。50178的規定,其綜合技術指標及用地面積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附條文說明] GB5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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