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0號發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6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

(一)利用戶外場地(所)、市政設施、建(構)筑物等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和電子翻板、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設施設置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利用布幅、充氣裝置、升空裝置等其他形式設置廣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規劃、交通運輸、文廣新、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資源整合、信息公開原則。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涂改、污損、遮蓋戶外廣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實行重點控制和分區管理,保護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與區域建設和城市建設相協調。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劃定禁設區、控制區和展示區。

控制區和展示區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布局和設置總量、密度、種類、標準。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不得影響所依附載體的使用功能,不得影響建筑物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學校校園、紀念性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電桿、燈桿的;

(四)利用行道樹、綠化帶、綠地的;

(五)繞城公路范圍內利用高立柱方式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頂、消防登高面的;

(七)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八)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九)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等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外廣告設施的空間關系、規模、規格、風格、形態、材質、工藝、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項;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監理、維修養護、安全檢測等涉及設施安全、建(構)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項;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四)其他需要規范的內容。

第十三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采取聽證、論證等形式,公開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