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蘇州市市區公共交通場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蘇州市市區公共交通場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場站設施資源,促進公共交通場站建設和發展,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蘇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交通場站(以下簡稱公交場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樞紐站、停車場、保養場、途經站、出租車服務區(站)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條 市區(含吳中區、相城區、高新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公交場站的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局是公交場站管理的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受其委托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吳中區、相城區、高新區、工業園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以下與市客管處一并統稱客運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公交場站的具體管理工作。上述四區應當成立相應的公交場站建設和日常管理服務單位。
公交場站站名、站牌和進站線路由市客管處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財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園林和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公交場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交場站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涉及政府投入的,按照屬地原則列入所屬市、區政府年度投資項目資金計劃。
公交場站養護、管理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予以充分保障。
第六條 公交場站的建設應當與公交線網規劃相適應,并將作為新辟、調整公交線路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娛樂、商業等大型公共設施,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宅小區,城市主次干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建設公交場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
規劃部門在核發前款規定的和其他涉及公交場站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交通、公安部門的意見。
第一款中大型公共設施和一定規模住宅小區的界定,由客運管理機構與相關部門確定。
第八條 公交場站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公交場站建設工程開工前和交付后均應向客運管理機構備案,經備案納入公交線網后投入使用。
第九條 公交場站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權人應當與客運管理機構簽訂公交場站管理協議,明確使用性質和收益權。
已納入統一監督管理的公共汽車場站,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未納入統一監督管理的場站,不得作為公共汽車場站使用。
第十條 公交場站實行站運分離,其中首末站、樞紐站、停車場實行資源共享、有償使用,途經站實行資源共享,保養場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出租車服務區(站)實行租賃經營。
有償使用的費用標準,由交通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