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務水平,根據市政府有關決議,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經營權的單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事宜簽訂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年;南山區、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以外的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市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協議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年。”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通知做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3年12月4日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本市公交服務水平,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設置的站臺、站牌、站架、候車亭、候車座椅(凳)等為公交車停靠和乘客候車提供服務的設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樞紐站、車輛停放場、車輛保養場等場站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的建設(含改造,下同)、運營、維護以及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的規劃并組織建設、運營、維護及管理。

  西部、東部、寶安、龍崗、光明、坪山交通運輸局(以下統稱轄區交通局)和客運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客運管理局)根據相關規定及本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屬社會公益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標準和統一管理標準。相關建設、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章  管理機制及基本要求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公共交通規劃,編制全市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建設、改造、運營、維護和管理。

  市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改造、運營、管理和維護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公用事業、招投標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  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具有相應的辦公、經營場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章程和營運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員、技術力量;

  (五)具有與建設、維護和管理相適應的維護隊伍;

  (六)依法需取得相關資格、資質的,應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資質。

  第八條  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社會投資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或其他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和本規定從事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管理,在約定期限內經營公交中途站相關服務設施。

  第九條  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設置規范》(SZDB/Z 12—2008)及市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制度及標準,開展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地段條件不同有所差異。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及經營者建設的公交中途站的所有權歸政府。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經營權的單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事宜簽訂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約定的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年;南山區、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以外的公交中途站服務設施,市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協議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