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飛鵬  見習記者 朱宇慶  記者 吳衛民

  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一例高空拋物案件在鄱陽縣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湯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21年某日,被告人湯某某在鄱陽縣家中2樓走廊東側(離地面約6米高),將兩個粉色空心沙發凳往一樓垃圾桶的方向扔時,其扔的第二個沙發凳砸傷了該小區保潔員張某某手臂、腰部等部位。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傷情不構成輕微傷。之后被告人湯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某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張某某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湯某某高空拋物砸傷他人,雖未造成他人輕微傷以上后果,但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的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綜合考慮湯某某年歲已高(70歲),且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判決被告人湯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示,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它不僅僅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到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現在《刑法》已經單獨設定罪名予以管制,法律后果不可謂不嚴重,一次情緒失控的行為,就造成個人入刑、一段期間失去人身自由。希望每個公民都需要從我做起,自覺遵守法律,嚴禁高空拋物,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