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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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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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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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管理,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天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建設、運營、維護、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工作。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市內六區和環城四區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建設、運營、維護及管理。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建設、運營、維護及管理。
第四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實行統一建設標準和統一管理。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相關建設、運營、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具體制定。
第五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及其附屬的戶外廣告資源屬于公共資源,所有權歸政府。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建設運營管理單位。
第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同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管理事宜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
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合同標的、標的數量和位置、相關標準或規范、經營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運營維護要求、合同期限屆滿服務設施的移交、履約保證金和違約責任、是否包含附屬廣告設施、協議解除條件等。
第八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中公共汽車線路信息的設置和管理由公共汽車線路經營企業負責。
第九條 根據城市建設和市容景觀提升改造等需要,有關部門要求對特定區域內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進行更新更換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建設計劃,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落實。
第十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計劃、行業規范和標準建設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設施。
第十一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不得占壓盲道和影響行人通行,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及相鄰權益。
第十二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應當安全、實用、美觀、標識清楚,與周邊環境景觀相協調,功能性、景觀性有效結合,并逐步實現智能化。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技術規范,滿足道路通行要求,滿足道路安全條件要求和乘客需求,方便乘客候車。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安裝施工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建設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的,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后實施。
設置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同時附帶設置戶外廣告的,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先到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準予許可的,再到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利用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發布廣告的,不得影響發布公共汽車線路信息等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基本服務功能的實現。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應當注重社會公益廣告宣傳,配合全市重大活動及時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需進行改造、遷移、拆除的,由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實施,并及時通報城市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
建設運營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對公共汽車站牌與候車亭進行改造、遷移、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