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公共交通站點服務設施(以下簡稱公交站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公交站臺設施完好、整潔,提高公交站務設施的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GB/T 22484—2016)、《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2010)、《長春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條例》(2007)、《長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管理辦法》(2017)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交站點是指依法設置的公交線路普通首末站及中途站(不包含大型公交場站)。公交站務設施是指在公交站點設置的站臺、候車亭、站牌、廣告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公交站務設施的建設、管理、營運和維護的相關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公共客運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和管理本考核辦法相關工作。市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考核辦法的具體實施。站臺經營者是指具體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公交站務設施的企業。
第五條 考評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影響考評辦法實施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 站臺
第六條 公交站臺建設和驗收應遵循《城市公共汽電車車站設施功能要求》(JT/T 1118—2017)和本市相關規定,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行業管理機構應統籌市內公交站臺的日常保潔工作,實行相關企業業主責任制。保持站臺清潔無污漬,無亂張貼、亂涂寫等情況。
第七條 行業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人員對公交站臺內的設施建設、維護、站牌內顯示營運線路相關信息以及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并整理上報檢查情況,對不符合站臺設施要求、站牌營運線路相關信息不完善的公交站點,責令站臺經營者及公交營運線路企業立即按相關規定進行整改。站臺經營者應對站務設施進行專人管理,做好日常設施檢查并確保公交站點設施顯示的信息完整準確及營運設施安全。
第八條 公交營運線路的新辟、延伸、調整、新增、變更撤銷或報停等,由相關營運企業將線路情況以書面文件形式上報行業管理部門,由行管部門相關人員按文件要求進行處理,以確保信息變更準確無誤。如營運線路企業未將站務設施存在相關問題上報行管部門,則行管部門須督促公交企業限期整改,若逾期仍為整改,則行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進行記錄,做為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的依據,并依據《長春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條例》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及時間組織運營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公交站臺設施如有新建、遷移、撤銷或拆除,則公交站臺設施建設企業應提前3日上報行業管理機構,由行業管理機構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待批準后方可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新建、遷移、改造或毀壞站臺設施。
第九條 行業管理機構、站臺經營者應及時建立和完善經營站臺的檔案信息,內容應包括審批文件、現場實景圖、街路平面圖,站牌數量、站亭數量、站臺名稱、途徑公交路線信息、設施尺寸功能配備、設施設置具體街路位置及地標參照物影像等站臺設施文字資料和電子資料,及新建、改建、維修、遷移、清潔、移交等重要時間及文件。招投標、經營和驗收合同等文件資料及相關部門的文件應真實完整。行業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站臺經營企業檔案信息真實完整及信息更新等情況。
第十條 站臺站點名稱由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命名,站名與公交線路營運許可名稱一致,與公交車輛語音報站器統一,站臺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站名。行業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人員對站臺冠名審批文件、站點名稱、語音報站名稱進行檢查核實,發現擅自變更站臺站名,應對經營站臺企業按照相關條例進行處罰并要求站臺經營企業立即整改,如不整改按涂改城市公共汽電車站牌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可向行業管理機構申請更改:
1.因城市建設需要,站臺發生遷移或棄用;
2.站臺名稱存在嚴重誤導乘客的情況;
3.與站臺名稱命名有關的公共設施、標志性建筑物、旅游景點、單位等滅失、遷移或變更名稱;
4.其他必須更改站臺名稱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