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五章 源頭減量
第六章 促進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建筑裝修垃圾,綠化管護單位作業活動中產生的綠化作業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舊紡織物、廢舊家具、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應當專門處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熒光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廢棄物、中藥藥渣等家庭廚余垃圾,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配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住宅、辦公樓、商業區、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等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進地產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的資源化利用進行指導。
商務部門負責推進凈菜上市和非地產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置污染環境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園林和綠化、衛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鼓勵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條 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引進和應用。
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